中国报道讯(刘福桂 李计忠 通讯员宋志强)9月14日,邢台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制度体系,强化对行政执法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今年8月18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邢台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办法》,于8月31日邢台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为《办法》。
《办法》出台的背景:
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邢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将制定《办法》列入了今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为进一步深化巩固试点成果,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制度体系,市司法局起草了《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以邢台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是河北省各设区市中首部关于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制度体系建设的政府规章。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三十条。其中,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的定义等;第二章是行政执法协调,规定了行政执法协调的事项范围、协调程序以及责任追究措施等;第三章是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监督措施以及责任追究措施等;第四章是附则,明确了关于适用的规定和施行日期。重点明确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明确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以及职责分工。《办法》明确,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包括行政执法协调和行政执法监督两个方面,其中行政执法协调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对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的活动,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内部层级监督。另外,《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承担本机关行政执法协调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协助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同时明确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县(市、区)政府的相应规定,对所属部门和委托管辖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协调监督,有利于织密织牢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网络。
规定了行政执法协调的范围、程序等。《办法》明确,行政机关因行政执法依据、职责、协助等方面发生争议,且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相应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申请开展行政执法协调。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可以通过书面审查材料、开展调查核实、召开协调会议等多种方式进行协调,并根据不同情形,通过出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等方式化解执法争议。在协调意见或处理决定作出之前,除关系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重大合法权益外,行政机关不得单方面处理争议事项,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对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的决定。对于应当提请行政执法协调而不提请,或者阻挠、不配合行政执法协调等行为,《办法》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方式等。《办法》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工作总体情况、主体和人员资格情况、重要制度落实情况、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情况、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情况、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推进情况等七个方面,基本涵盖了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各个方面;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部署开展自查、听取汇报、明察暗访、查阅资料、召开会议、约谈人员、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开展评议考核等八个方面具体措施。同时,《办法》还就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专家咨询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进一步巩固深化试点成果,持续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水平。
据悉,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明确提出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为新时代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出了新的使命任务。制定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建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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